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促进治污减霾,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时间自2015年2月8日(农历十二月二十)起至2015年3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止;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自2015年2月18日(农历除夕)起至2015年3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止,其它时间在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
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等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包括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沣东新城等)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其它区县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通告。
三、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烟管办)设在市供销联社,办公室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供销联社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具体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市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和“安全温馨提示”牌、工商营业执照及与市烟管办签订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责任书》,并悬挂于销售场所明显位置,严禁一证多点、超许可销售品种、异地违规经营等行为。
五、烟花爆竹由市供销联社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市供销联社所属的市日用杂品公司统一经营,所有烟花爆竹均应贴有“钟楼”牌防伪标识。
六、市烟管办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数量,总量要比2014年度减少30%。
七、举行各类大型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须按照许可燃放作业方案进行。活动所需的烟花爆竹以及大型礼花弹,由市日用杂品公司统一采购、供应。个人不得购买、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专业燃放类是指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八、销售烟花爆竹应在本通告规定的销售期内进行销售。销售结束后,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交由市日用杂品公司统一保管。
九、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旧址、林地、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和其它易燃易爆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各相关单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派人看护。禁止在居民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十、广大消费者应当提高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对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根据案值按比例给予奖励。
十一、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宣传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禁放区域(时限)、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及有关管理规定等,增强市民的安全防火意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街办、乡镇等部门,深入社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销售燃放宣传工作。
十二、市烟管办要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加强全市建成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和储存、周转库的执法检查。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应依法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执法检查机构,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三、烟花爆竹燃放的过程当中,会对大气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建议市民春节期间不放或尽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 87323861
市安监局 86788383 12350
市公安局 86751518 110
市工商局 87823148 12315
市城管执法局 86788432 12342
市质监局 86788541 12365
市供销联社 87258773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