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河流生态和饮用水源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夏季河道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禁止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从事破坏河道植被、护堤林及其他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固体废物及生活生产垃圾等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二、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禁止在城市饮用水源及其保护区范围内,下河游泳、嬉戏、烧烤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三、保障河流平安度汛。禁止侵占、损坏河道堤防工程,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水工程或从事侵占、堵截河道等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禁止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河段和水库周边地带从事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禁止破坏河道测量标志、观测设备、通讯线路、报警救生器具、工程物料等设施。
四、维护群众生命安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乡村旅游(农家乐)经营者不得侵占河道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拆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到水库、河道、峪口等危险水域游泳、嬉戏及从事其他危险活动。在市防汛指挥部发布封山控峪指令之后,禁止游客进山。
五、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危险区域采取蓝线控制,在水源保护区、危险河段设立警示标识,加大巡查力度和劝导力度,对违反规定、不听劝导、擅自下水游泳嬉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从快处罚;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对严重阻挠和干扰水库、河道、峪口管理,破坏水生态环境或水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