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 | 2016-03-15 | 文号: | 市政告字〔2016〕1号 |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优化车型结构等前置措施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从源头上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现依据我市执行的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各机动车销售企业要按照《条例》规定,不得销售不符合本市排放标准、未列入本市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机动车;要及时向市环保局报送所销售各类车辆的环保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二、消费者在选购机动车时,要对照本市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对车辆的车型信息、排放标准进行核对,避免购买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机动车。
三、市环保局要按照《条例》授权,对照我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和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结合我市机动车车型结构和排放状况,对本市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进行及时更新,并将更新信息提供给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四、市工商局要按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在本市从事机动车销售的企业进行监管,对销售达不到环保要求机动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市公安局要按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照本市排放标准和达标车型目录,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
六、《西安市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将在西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a.gov.cn)、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
七、环保、公安、工商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依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达标车型目录,严把新车环保“准入关”。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8日
编辑: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