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整理应移交的资料及未了事项
首先,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其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第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注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编制移交清册
移交清册应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二)交接时的移交点收和监交工作
1.移交点收工作的七项要求
现金交接要求: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有价证券交接要求: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其他资产交接要求: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会计资料交接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印章票据的交接要求: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电子数据的交接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2.监交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三)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依据。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会计人员交接实务
(一)科目余额及账簿资料交接清单
1.科目余额交接目录
离职会计所有账本的科目余额应与总账的科目余额持平,并清楚地记录下科目余额的金额。如:
现金余额 ***
银行存款余额 ***(其中:a账户余额***,b账户余额***等)
应收账款余额 ***
…… 等
2.所交账簿交接目录
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
明细分类账
…… 等
3.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核对情况说明
(二)纳税资料交接清单
1.记账凭证(注明起止日期);
2.抵扣联扣税凭证(注明起止日期);
3.纳税申报表,(注明起止日期);
4.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登记簿、税控ic卡等;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等;
6.其他事项,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填写;
(三)其他交接及注意事项
1.各明细科目及总账科目核对清楚;
2.未完事项交接(附明细清单);
3.特别事项交接(附明细清单);
4.前期调整事项明细及原因说明报告;
5.非常规工作明细清单;
6.全面盘点,并核对各资产账项与实物是否相符。
7. 交接资料一式三份,需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并人手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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