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届环资委当前和未来几个月的主要工作,是要在任期内完成《循环经济法(草案)》的修改审议,于今年12月提请二审后,力争在明年初通过人大审议出台《循环经济法》。”在刚刚结束不久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上,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毛如柏这样表示。
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大代表齐聚北京,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就是畅谈他们对于《循环经济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代表们一致认为,这部法律的尽早出台,有利于改变当前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付出较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对于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健康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为期两天的会议中,代表们在讨论该法的焦点,主要围绕在人们关心的“循环经济概念”、“法则如何落实”和“政府问责”等问题上。
“循环经济”概念能否写得更明白
针对该法的草案,陕西人大代表谈及了个人看法:“对循环经济的定义所作出的解释,可不可以写得更明白些。”在他看来,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模式,概念可以跟经济模式和生产生活方式相联系。
作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孙佑海直接参与了该法的起草工作,据他介绍,草案关于循环经济的概念,是在借鉴国际通行的循环经济“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同时,考虑我国实际需求,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展开。简而言之,是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在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发展循环经济;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公众和行业协会等。同时,针对少数代表提出的把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发展模式,应当在法律中将活动改为模式的看法,他指出,法理认为,法律所规范的,只能是主体所从事的行为、活动,而不能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法》是一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尖锐矛盾,特别注意从经济活动的源头节约资源和减轻污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友好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来实施的法规。该法强调法律对社会的导向作用,注重从解决环境资源保护问题的根源着手,引导国民经济走低能耗、低污染、能循环、可持续的新型发展道路,从而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
《循环经济法》是否考虑可操作性
在草案修订讨论中,大部分人大代表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是,该法的可操作性问题。为回避立法原则性多,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
不过,张天柱指出,如今按照第三种模式出来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能不能落实,光靠法律基础还不够,关键点还有赖于草案法条中多处提及的由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配套名录能不能及时制定并公布。
众所周知,配套法规是对法律的细化和量化,缺少配套法规的支持将导致法律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毛如柏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在过去配套法规一般都晚于法律出台,甚至有的法律已经颁布了好几年,配套法规还未制定。而在制定循环经济法时就非常注重配套法规建设,围绕循环经济法已经制定了64项配套法规,还有26项正在制定,合计为90项。他表示,此外还有300多项相关标准列入今明两年的编制计划。这些配套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大大增强循环经济法的可操作性。
加强“政府问责”是关键所在
“环境立法是与虎谋皮,人大监督是猫抓老鼠”在草案修改的讨论会上,江苏人大代表一针见血,指出在执法过程中,政府执法软和人大监督软的问题症结。同时,他还提出建议:在环境保护方面,对政府主管官员问责制度还不是非常明显。尤其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绝大部分都是针对企业,而忽略了突出政府监管责任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江西代表也有同感:“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负什么责任,循环经济法中含含糊糊,不能明确规定。”导致的结果是:在环境保护监管上,什么法也不好使。负责任的人不决策,决策的人不负责。代表们一致认为,这部法要写入政府责任,才能真正达到立法的本意和宗旨。
毛如柏也强调,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地方环保责任的考核。特别是各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确保其履行责任,严格环境执法。将环保责任落实到工作的全流程中,推行问责制,形成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机制。
张天柱则认为,提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政府的作用是双重的,除了带头示范作用外,还可以在管理方面发挥作用。比如对政府采购什么,制定一个目录,要求实行绿色采购,购买可循环利用的产品。这样的政策和行为,会影响市场和公众的行为。相反,如果法律中没有对政府责任作出相关规定和要求,无罚则意味失去了约束。
循环经济离老百姓是近是远
去餐馆用餐,你可以选择一次性筷子;前往异地旅行,你会使用宾馆的一次性牙具;到超市购物,你已习惯了商家免费提供的塑料袋。已经伴随人们生活多年的这些一次性用品,在《循环经济法(草案)》第三章第二节已经作出了相应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节能、节水和环境友好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同时,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
对此,张天柱这样解释:这意味着该法正式出台后,由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名录提及到的一次性消费品,往后将不再允许生产和销售。那么,经过一段时间,可能再到餐馆消费,就很难见到一次性筷子。久而久之这些产品就会退出市场。
当然,他认为,对于消费行为的影响,不可能完全脱离现实。这需要有个适应期。只能有的是规定,有的是约束,有的是限制。塑料袋、餐盒、一次性筷子,也不可能一下子完全杜绝,而是可用别的手段来补充,比如宣传、教育或经济手段来调节。从而限制生产和销售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产品。
名词解释
所谓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与传统经济相比,循环经济的不同之处在于: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在这种经济中,人们高强度地把地球上的物质和能源提取出来,然后又把污染和废物大量地排放到水系、空气和土壤中,对资源的利用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通过把资源持续不断地变成为废物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与此不同,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要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循环经济为工业化以来的传统经济转向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提供了战略性的理论范式,从而从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是循环经济最重要的实际操作原则。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发达国家正在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看做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方式。
相关链接
循环经济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节能、节水和环境友好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草案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对列入前款所指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商务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草案还规定,生产被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该企业负责利用。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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